政策法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体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廉洁从政(从医)行为,结合医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公共财产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收受与本人职务有关的公司、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利用自己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擅自出借或出卖公共财物,或未经批准指使他人变相变卖公共财物,获取私利;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购买股票或投资入股获取私利;
五、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六、不准用公款用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七、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八、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不准科室设立账外帐和“小金库”,医务人员不得向患者收取有关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等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十、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
十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卫生耗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十二、不准接受由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卫生耗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出资安排的旅游活动;
十三、不准收受基建项目建设承包商任何礼金、礼物;
十四、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自定标准收费;
十五、不准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禁开高价药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使用高价药,获取各种好处;
十六、不准在手术救治、诊疗服务中索要或变相索要患者家属的钱物和其他不当利益;
十七、不准以介绍病人转诊或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红包和回扣;
十八、不准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医疗辅助器械,以收取好处费;
十九、不准任何科室、任何个人在科室代售药品和卫生耗材,新特药一律经药事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药学部统一采购;
二十、不准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二十一、不准涂改、伪造、销毁病历;
二十二、不准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二十三、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免费提供理应由个人支付、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任何医疗服务;
二十四、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其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