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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8-12 阅读:3774 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投诉受理的范围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患者及其家属、科室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二)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

(三)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监察室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反馈。

二、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一)医院院长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直接负责,监察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并负责受理、登记、核查、处理、答复、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设立病人服务中心,建立三级投诉程序(投诉台职能科室监察室),病人服务中心工作由医务部(门诊办公室)负责,各职能科室积极协办,科主任、护士长积极配合,形成分级管理,分口办理,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便民服务制度。在医院门诊大厅服务台上设立便捷、高效的群众投诉接待站,配备12名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及时解答群众疑难问题、直接受理群众投诉。

三、投诉接待与处理

(一)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科室投诉的,被投诉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相应的职能科室或监察室投诉。

(二)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监察室或职能科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四、投诉时限

(一)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二)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三)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四)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五)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等法规,通过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涉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报告的工作。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做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我院职权范围的投诉。

六、责任追究

(一)投诉人应当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根据投诉内容、事由查实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应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对被投诉科室或个人进行处理。

(三)工作人员对投诉人不接待或敷衍拖延,态度恶劣,致使投诉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四)任何个人、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有关科室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办或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六)监察室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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