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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可享受“三免一优先”优待政策!《福建省献血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8-30 阅读:1427 次

新修订的《福建省献血条例》于2023年7月26日第十四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八条,主要围绕加强政府主体责任、提升献血参与度、保障献血点规划设置、强化献血激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服务“健康福建”建设,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决定对2000年8月施行以来的《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启动修订工作。2022年2月,《福建省献血条例》(修订)被列为我省2022年度立法审议项目,于2022年12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第十四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八条,针对我省献血现状,吸收兄弟省市先进经验,本着适度超前原则,主要围绕加强政府主体责任、提升献血参与度、保障献血点规划设置、强化献血激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层面首次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需求,按照各设区的市常住人口数,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的市完成情况。同时规定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


为提升献血参与度,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献血科学知识、先进事迹、典型人物,营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规定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献血作为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献血点规划布局的要求,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公园、车站、景点、高校、企业集中区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对流动献血车停靠予以支持。进一步明确献血点的变更程序。


新修订的《条例》扩大免费用血人群范围,在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就医可免费用血的基础上,将献血者的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纳入免费用血范围,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免费用血范围还扩大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新修订的《条例》新增了献血者优待政策。在本省获得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福建省献血条例》的修订不仅对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也充分体现了我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为我省献血工作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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