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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福州医保生育支持政策指南
时间:2026-01-07 阅读:631 次

福州医保生育支持政策指南

2026年-2028年)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宣)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6年1月

 

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我市构建覆盖“孕前-孕中-产后-婴幼儿”全周期、“职工、城乡居民、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全人群的医疗保障生育支持体系,鼓励孕产妇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助力我市人口高质量发展。

一、生育待遇支持

正常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有以下各项待遇。因中断、欠费、补缴处于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产前检查待遇

    孕妇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人员类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封顶线

职工参保人员

0

100%

30000/年度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0

100%(医保60%、财政40%

3000/妊娠期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0

100%

30000/年度

未参加基本医保

0

100%(医保60%、财政40%

3000/妊娠期

   备注:1.职工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与普通门诊共用封顶线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财政补助40%部分,由医保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参保人就诊实“一站结算。

3.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福州市统筹区以外参加基本医保的,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4.在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仍按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执行

(二)住院分娩待遇

孕妇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人员类型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职工参保人员

 

0

 

100%

与住院共用封顶线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未参加基本医保

  备注:在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仍按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三)分娩镇痛”待遇

取消“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项目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辅助生殖待遇

 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费用和另行可收费耗材,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不设起付线,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按项目价格自付15%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60%,职工医保报销比例80%,支付额度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

(五)生育津贴待遇

享受条件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含领取失业金由失业保险机构代缴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参保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及计算

单胎顺产:128

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根据津贴发放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难产(含多胎):难产128+15=143(天);多胎128天+每多育一婴加15天

剖宫产:128+15=143(天)

流产或引产: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计划生育手术:宫内节育器放置7天,摘取3天;输卵管结扎30天,复通术30天;输精管结扎15天,复通术15天。

备注: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女性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女性职工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婴幼儿(0-3岁)医保待遇支持

       (一)免费资助参保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内出生的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以申请参保登记时所具备条件来判定),在上述3个缴费年度内由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参保。

1.婴幼儿具有福州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2.婴幼儿的父母一方具有福州市户籍;3.婴幼儿的父母一方在福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省本级),且正常缴费。

       (二)普通门诊待遇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内出生的0-3岁参保婴幼儿在我市基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主要指公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封顶线由800元提高至1500元,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福州市基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

起付线(每次就诊)

0

报销比例

5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

1500

(备注:在福州市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800元额度不变)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三)其他医保待遇

1.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起付线400元(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为0),报销比例60%,按具体病种设不同封顶线。

2.住院待遇:根据医院等级150-800元起付、报销比例55%-92%,封顶12万元。

3.大病保险待遇:因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23200元部分,保额30万元,在10万以内赔付比例70%、10万至30万赔付比例80%。

三、经办服务优化

(一)产前登记

参保人孕前完善好医保个人基本信息,在医生诊断怀孕后,应及时办理产前登记,需登记预产期、联系电话、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有银联标识1类储蓄卡)、配偶姓名及证件号码等信息,确保各项待遇全保障,享受“一站式”便捷服务。办理渠道包括:

通过“e福州-安育福娃-我要办理”相关医保服务,或“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产前登记”,或支付宝(微信)“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等线上渠道;也可到驻医院医保服务站、医保基层服务点、银行“医保e站”及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二)生育津贴发放

    1.已办理产前登记的参保女职工分娩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动发放生育津贴,实行“免申即享”。

2.未办理产前登记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通过“e福州-安育福娃-我要办理”相关医保服务、支付宝或微信“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闽政通“医保服务-业务经办-生育津贴申报”模块,或省网办事大厅“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申领生育津贴。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流产)的参保女职工,需依申请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三)新生儿参保

     1.参保条件

婴幼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按照属地参保原则,具有福州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婴幼儿;

2)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非我市户籍人员,其生育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

3)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一周岁以内新生儿(原则上随监护人的居住证所在地、基本医保参保地或户籍地办理);

4)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内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一方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省本级)或具有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在上述3个缴费年度内由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2.参保政策

一周岁以内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婴儿超过一周岁后参保的,设有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渠道

1)通过“e福州-安育福娃-我要办理”相关医保服务模块办理;

2)通过闽政通APP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办理;

3)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闽政通APP-医保服务“参保结算-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

4)可在各县(市)区管理部窗口、驻医院医保服务站、合作银行“医保e站”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基层服务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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