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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的章程
时间:2019-07-24 阅读:8191 次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2017年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审查和研究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以及ICH GCP、《赫尔辛基宣言》、CIOMS《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602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医院可根据伦理审查的范围,确定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可根据审查项目的数量,设置伦理委员会分会。医院设置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

1.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

2.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

3.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课题,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项目等。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方案(或相关文件)都必须在研究开始以前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并获得批准。伦理委员会审查生物医学研究项目时,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对研究项目进行独立的、称职的和及时的审查;

2)对研究项目进行科学审查和伦理审查;

3)负责在研究开始前对研究项目进行初始审查,对已通过审查、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进行跟踪审查;

4)对各种资助来源、研究涉及类型的项目,采用同一标准进行审查。

此外,伦理委员会对中医药项目的审查,其传统经验和实践可作为研究的依据。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或新技术应用项目,对批准的临床研究或新技术应用项目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或新技术应用项目。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预算管理。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委员类别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法律专家、伦理学、社会学,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临床研究机构主任/院长不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对组织机构(医院)承担的研究项目负有监管、或招标、资助等组织管理职责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成员不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

专业背景:医药背景委员的专业应与其所审查项目的性质相适应;审查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的伦理委员会,应有中医药专业的委员,或聘请独立顾问。同一委员不得计为不同的专业背景类别(法律专业、非医药专业或医药专业)。如果审查项目经常涉及弱势群体,应有熟悉该类受试者或有与其共同工作经验的委员参加会议。

隶属关系:外单位的委员应来自研究项目的资助、申办、组织与实施单位之外的机构。

性别:委员的性别均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党政联席会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审查讨论,当选委员的同意票应超过法定到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党政联席会委员是伦理委员会候选人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研究伦理审查等方面的培训;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署委员声明、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

第十四条 主席:伦理委员会设主席及副主席各1名。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任命。主席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席与其他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全部或部分职责。

第十五条 替补委员:在委员缺席、不能满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由相同类别的委员替补。替补委员限于离任委员且持续参加培训者,或现任伦理委员会其它分会的委员。替补委员名单由伦理委员会提交至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正式文件任命。替补委员具有与被替补委员相同的审查权限。

第十六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第十七条 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医药专业背景换届的新委员不少于1/3;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推荐的方式产生,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任命。

第十八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未能完成相关培训,难以胜任委员审查职责者;因各种原因参加伦理审查会议出席率不足75%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到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党政联席会委员是被提议免职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九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类别、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委员,替换的委员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法定到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党政联席会委员是候选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替换当选的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二十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或新技术应用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或新技术应用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办公室设秘书、工作人员若干名。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秘书及工作人员由伦理审查平台主任提名并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任命。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二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审查项目应安排主审委员2名,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每月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三条 法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并不少于5人;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以及不同性别的委员。参加伦理审查决定的人员(主席和投票的委员)应符合法定人数。

第二十四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符合法定人数,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地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主席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席不投票,只有当不同审查意见的票数相等时,或各种审查意见的票数都不足半数时,主席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席才可以投票。伦理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审查以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摘取活体器官的审查决定需全体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一致同意。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

第二十五条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不参与该项目的快速审查,不担任该项目的主审委员。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可以发表意见并回答其它委员的提问。一般不邀请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担任独立顾问,特殊情况下允许有利益冲突的独立顾问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信息。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七条 协作: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应协同伦理委员会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项目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委员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与院外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向各归口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伦理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或其他诉求。对伦理委员会违反法规的“同意”决定,医院党政联席会可要求伦理委员会重审,或中止所批准的研究项目。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2017年修订稿)(闽人院(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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